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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武漢市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出臺啦!

        更新時間:2022-05-17 19:15:32 來源:本站作者:心之初

        2022年5月16日,心之初教育特殊學校前往武漢市殘聯開展《武漢市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學習活動,以下是詳細政策內容,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定點機構管理,更好地為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近日,市殘聯聯合市衛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醫療保障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六部門印發《武漢市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定點機構管理辦法》(武殘聯〔2022〕8號),規范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定點機構管理,提高康復救助服務質量和水平。

        2022年,我市共有55家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定點機構。該辦法規定了定點機構準入規范、定點機構管理及違規處理等。該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微信圖片_20220517183624.png

        武漢市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定點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定點機構(以下簡稱 “定點機構”)管理,提高康復服務質量和水平。依據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中國殘聯《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發〔2018〕31號),中國殘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殘聯發〔2021〕49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8〕37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殘疾兒童精準康復服務實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規〔2019〕7號),湖北省殘聯、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家庭生活補助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殘聯發〔2021〕12號),湖北省殘聯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定點康復訓練機構有關準入標準和服務規范(試行)的通知》(鄂殘聯辦發〔2021〕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機構,是指國家、社會或個人舉辦的,在本市開展業務、依法登記、符合條件并經有關監管部門審核的企業、社會組織、事業單位。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督促區相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定點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區級及以上民政、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和機構提供服務的主要內容,對定點機構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履行相關監管責任。

        殘聯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對定點機構進行監督。

        第四條 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項目是指為聽力言語、智力、肢體和孤獨癥兒童提供康復訓練等服務項目。

        第二章 定點機構的準入

        第五條 康復機構自愿申請為定點機構,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出具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優先選擇有教育或醫療資質的機構,肢體康復機構須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機構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事故、無嚴重群體性事件、未發生殘疾兒童人身損害的安全責任事故、未受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若機構經營有多項業務,以承接項目部門為主)。

        (三)機構選址安全。訓練場所均須安裝有效的監控設施、報警裝置,監控視頻須保存90天以上。符合消防相關規定和要求,能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消防證明。

        (四)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評估人員、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等。至遞交申請資料之日康復專業人員在機構連續服務且社保繳納不少于3個月。工作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五)收訓對象、收訓能力、場所面積及各類用房、人員與崗位設置、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及其他安全保障等內容參照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定點康復訓練機構準入標準(鄂殘聯辦發〔2021〕18號)執行。

        第六條 初次申請定點機構,只能申請一個定點康復訓練項目。定點機構每次只能申請增設一個定點康復訓練項目。

        第三章 定點機構的管理

        第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區級殘聯組織會同同級衛生健康、教育、民政、醫療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公開擇優選擇確定本轄區符合條件的機構,報市級殘聯組織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康復機構進行復核確認后,以聯合行文的方式確定全市定點康復機構。

        區級殘聯會同相關部門對屬地定點機構加強日常監管,督其履職到位,監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與補貼項目相關的資質要求、設施設備、人員師資、財務管理、康復訓練、補貼經費是否落實到位等情況。

        第八條 定點機構應具備評估、康復服務能力,根據殘疾兒童特點和需求,規范開展服務。具體內容參照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定點康復訓練機構服務規范(鄂殘聯辦發〔2021〕18號)執行,其中對肢體障礙兒童離開機構一年內的回訪率不低于50%。

        第九條 定點機構的住所地址、申報地址和開展定點康復項目服務場所須一致。不得在其他地址或分支機構開展定點康復項目服務、申請康復訓練補貼。

        第十條 定點機構的機構性質、法人代表、執業地址、執業范圍等信息如有變動,應及時報屬地區殘聯予以確認。定點機構若發生跨區調整注冊地、變更康復訓練地址、改變機構名稱等情況的,其定點資質須由調整后的所在區殘聯及同級相關部門重新確認。

        第十一條 定點機構應當按要求每季度向所在區殘聯提供專業技術人員的社會參保繳費記錄,確保有足額的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各區殘聯須與定點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標準、結算方式、信息管理、違約處理、監督檢查、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定點機構不得向其他機構出借、出租定點資格;除暫不具備條件開展專項評估的孤獨癥、智力、聽力言語康復訓練定點機構,可與有條件的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引入評估師、聽力師等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與指導外,不得采取轉包或以技術合作等形式與其他機構開展定點項目。

        第十三條 定點機構須與殘疾兒童監護人(代理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權責明晰的服務協議,服務協議報區殘聯備案。

        第十四條 殘疾兒童在市內定點機構接受康復訓練發生的補貼費用,經戶籍地區殘聯審核后,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結算周期,與定點機構直接結算。定點機構不得要求武漢市戶籍殘疾兒童監護人(代理人)墊付康復訓練補貼。

        定點機構應向區殘聯提供如下材料:財稅部門專業票據、殘疾兒童精準康復服務項目經費結算表(附件1)、殘疾兒童精準康復訓練補貼結算匯總表(附件2)。

        區級殘聯在與機構結算后,須在1個月內,隨機抽查不低于20%的本區戶籍殘疾兒童,調查補貼資金是否落實到位,收集殘疾兒童監護人(代理人)的滿意度等。

        第十五條 定點機構應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機構定點項目服務場所地址及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救助標準),如需調整收費標準(救助標準),須在機構醒目位置公示,同時向所在區殘聯報備。

        第十六條 殘聯組織要切實發揮好組織協調作用,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開展對定點康復機構的指導評估。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定點機構出現下列行為之一,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力的,由區殘聯商相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終止服務協議,并報市殘聯備案。

        (一)未履行與區殘聯、殘疾兒童監護人(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二)康復人員未取得相關資質或未按照相關法規、文件要求持證上崗;

        (三)擅自暫停、終止或拒絕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

        (四)擅自搬遷服務場地或變更服務面積;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無故超過15天未正常開展定點項目康復服務;

        (六)強行要求殘疾兒童監護人(代理人)墊付補貼資金的,收取不合理費用或脅迫其接受項目外的康復服務;

        (七)康復項目滿意度未達標或年度評估不合格;

        (八)在消防、食品衛生、水電煤氣使用及教學環境等方面存在安全隱患;

        (九)其他不符合規定情形。

        第十八條 定點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其定點資格,終止服務協議,并將事實情況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該機構或與該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責任人、主要投資人相關的其他機構不得申報定點機構。

        (一)抗拒行業管理部門和殘聯組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擾亂康復救助工作秩序;

        (二)安排殘疾兒童在未取得定點資格的機構(分支機構)或場所進行康復訓練并申請康復訓練補貼;

        (三)存在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殘疾兒童及其他侵犯殘疾兒童合法權益行為;

        (四)弄虛作假,騙取定點機構資格或康復訓練補貼;

        (五)造成重大人身安全責任事故、醫療事故或引發投訴、信訪、集訪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事件;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因歇業、解散、被取消定點機構資格或其他原因暫?;蚪K止服務的,所在區殘聯和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定點機構妥善處理好受助兒童后續康復服務,落實各類惠殘政策,保障殘疾兒童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區殘聯會同相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醫療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職能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補貼表附件:

        武漢殘疾兒童精準康復服務項目補貼結算表.png

        武漢殘疾兒童精準康復服務項目補貼結算匯總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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